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四章 计划调整的审批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并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初审意见。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限将计划调整方案、编制说明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