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并且对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