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并且可以对计划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专门调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