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度终了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的计划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