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受询问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在会议期间给予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书面质询案,受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会议期间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