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十四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受询问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在会议期间给予说明;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及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书面质询案,受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会议期间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