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的重点是:

(一)经济结构调整及主要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

(二)重点建设项目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完成情况;

(三)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的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