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十三条有效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的重点是:(一)经济结构调整及主要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二)重点建设项目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完成情况;(三)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的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