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十二条有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计划的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