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的审批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及决议中同意的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