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作审查结果的报告,由主席团提请大会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