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批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