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批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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