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和旗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档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