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