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或者违反批准范围施放的;(三)接受无《施放气球资质证》单位施放气球服务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