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后拒不接受防雷安全检测的;(三)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四)需要独立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安装的;(五)需要独立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