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或者违反批准范围施放的;

(三)接受无《施放气球资质证》单位施放气球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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