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资格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