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防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二)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三)干扰、妨碍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四)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