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制定本市城市容貌规划和标准,并包含有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