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