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建筑物外立面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