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建筑物外立面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