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和屋顶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
(四)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
(五)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六)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他违反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