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其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