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预防项目风险,减轻不利影响,提高气候资源利用效率。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气候资源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