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预防项目风险,减轻不利影响,提高气候资源利用效率。

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气候资源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