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时,应当对涉及的利用气候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