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确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