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避免气候环境恶化,对可能造成气候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