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在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统筹规划风能项目,合理利用风能资源。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坚持科学设计、文明施工,减少工程实施对山体、植被、道路、水土等方面的影响,并做好项目建成后的修复、恢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