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居住建筑、新建屋顶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