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管理事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