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衔接、融合。

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