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监测与区划、规划第十四条有效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衔接、融合。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