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气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机构和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气候资源区划,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予以公布。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

(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重点;

(三)气候资源保护的范围;

(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适合建设的范围;

(五)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