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监测与区划、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气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等机构和部门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和评价,评估气候承载力和可利用程度,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并予以公布。气候资源区划应当包括气候资源分布现状、保护重点,区划对象对气候资源条件的指标要求,气候资源优势、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内容。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