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和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藏、草原、森林、水域和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严禁滥垦、滥采、滥伐、滥用和非法猎捕。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旗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可以由本地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