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汉语、鄂伦春语或其他民族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