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