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旗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