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已修改自治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旗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