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地方国家审判机关和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