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统一管理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会治安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