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鄂伦春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要有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旗旗长由鄂伦春族公民担任。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要配备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要配备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