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除有一定名额的鄂伦春族代表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民族也要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