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旗人民政府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