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及其他有关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