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召集和具体承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

(三)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检查和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