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