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文明建设,发挥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作用。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社区环境、发展社区服务、维护社区秩序,培育积极向上的社区文化。

支持单位和公民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活动。鼓励宣传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文明人物事迹和文明单位经验。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