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按照自愿原则,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公民文明行为予以记录。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对严重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