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公民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投诉;意见或者建议被采纳的,可以给予表扬、奖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