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